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8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检验、鉴定报告进行审查: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是否具有资格;
鉴定人及鉴定机构是否签名盖章;
检验、鉴定报告是否存在其他错误。
对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要求鉴定机构重新出具检验、鉴定报告,或者不予采信。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是否具有资格;
鉴定人及鉴定机构是否签名盖章;
检验、鉴定报告是否存在其他错误。
对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要求鉴定机构重新出具检验、鉴定报告,或者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