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8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交通警察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应当注意查找现场证人,记录证人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法等。

交通警察可以在现场对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现场证人针对事故现场需要确认的问题分别进行询问,并作记录,交由当事人、证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或者录音、录像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