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8年) 第四章 现场处置 第二十六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8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现场处置 第二十六条 发现有人员受伤的,应当立即组织施救。急救、医疗人员到达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积极协助抢救受伤人员。因抢救伤员需要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或记录受伤人员的位置。受伤人员被送往医院的,应当记录医院名称、地址及受伤人员基本情况。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