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 第六章 损害赔偿 第三十六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 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损害赔偿 第三十六条 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前款规定的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