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18年) 第十一条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18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自治区首府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每年1次。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不少于1次,具体考试日期由各地确定。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