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2018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第四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