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2018年) 第二章 考试 第十六条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2018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考试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学历、从业经历等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资格条件的审核。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