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2018年) 第二章 考试 第十四条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2018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考试 第十四条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专业类别分别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用印,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