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2018年) 第二章 考试 第十一条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2018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考试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确定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