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2018年) 第二章 考试 第九条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2018年) 第九条 第二章 考试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负责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并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对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