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过闸船舶在通航建筑物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不服从调度指挥,抢档超越;

从事上下旅客、装卸货物、燃料供应、船舶维修、捕鱼等活动;

从事烧焊等明火作业;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进行洗(清)舱作业;

丢弃物品、倾倒垃圾、排放油污或者生活污水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