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运行单位应当制定载运危险货物船舶、客船专项运行调度和通航保障方案并严格实施。

运行单位应当结合危险货物的危险特性、运输形态等因素,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分别或者综合采取专闸通过、数量限制、留足安全距离等措施,保障船舶过闸安全。

运行单位不得安排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与客船同一闸次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