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2003年) 第四章 飞行保障 第二十一条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2003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飞行保障 第二十一条 通信、导航、雷达、气象、航行情报和其他飞行保障部门对于紧急救护、抢险救灾、人工影响天气等突发性任务的飞行,应当优先安排。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