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2003年) 第二章 飞行空域的划设与使用 第七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根据飞行活动要求,需要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应当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 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五)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2003年) (五) 第二章 飞行空域的划设与使用 第七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根据飞行活动要求,需要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应当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 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五) 其他有关事项。 (四)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