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200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飞行计划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飞行单位;
飞行任务性质;
机长(飞行员)姓名、代号(呼号)和空勤组人数;
航空器型别和架数;
通信联络方法和二次雷达应答机代码;
起飞、降落机场和备降场;
预计飞行开始、结束时间;
飞行气象条件;
航线、飞行高度和飞行范围;
其他特殊保障需求。
飞行单位;
飞行任务性质;
机长(飞行员)姓名、代号(呼号)和空勤组人数;
航空器型别和架数;
通信联络方法和二次雷达应答机代码;
起飞、降落机场和备降场;
预计飞行开始、结束时间;
飞行气象条件;
航线、飞行高度和飞行范围;
其他特殊保障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