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进行统一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实施本辖区内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和市场监管工作。未经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筹建通用航空企业、购租民用航空器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