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04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通用航空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民用航空规章的规定,在批准的经营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经民航总局批准通用航空企业可经营境外的通用航空业务,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