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经营许可证持有人开展经营活动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严格按照本规定和经批准的营运手册的规定组织实施;
采用国家标准和民航行业标准的技术要求开展作业与服务;
公布作业服务价格表;
在规定的飞行空域内活动;
按照有关规定向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报送有关安全生产经营的情况和统计数据;
在经营活动期间,保持对使用飞行区域办理地面第三者责任保险有效性;
保持购置航空器使用的自有资金符合本规定附录二的要求;
按《合同法》的要求与被服务方签订服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