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经营管理规定(2026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是指通用航空企业开展的以营利为目的的通用航空飞行服务活动。
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分为下列五类:
载客类,是指通用航空企业使用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中国民航局)规定的民用航空器,从事不特定旅客运输的经营性飞行服务活动。主要包括:通用航空定期载客运输、通用航空不定期载客运输,具体经营项目包括短途运输、一般包机飞行、商务包机飞行、石油飞行服务、航空医疗救护等。
载人类,是指通用航空企业使用符合中国民航局规定的民用航空器,搭载除机组成员以及飞行活动必需人员以外的其他乘员,以实现机上乘员特定非运输飞行目的的经营性飞行服务活动。主要包括:空中游览、跳伞飞行服务、航空护林、引航飞行服务等。
载货类,是指通用航空企业使用符合中国民航局规定的民用航空器,从事邮件或者货物运输的经营性飞行服务活动。主要包括:通用航空定期载货运输、通用航空不定期载货运输等。
培训类,是指通用航空企业使用符合中国民航局规定的民用航空器,为飞行学员参与飞行或者熟悉航空活动提供飞行驾驶技术培训的经营性飞行服务活动。主要包括:商用驾驶员执照培训、私用驾驶员执照培训、运动驾驶员执照培训、体验带飞等。
其他类,是指通用航空企业使用符合中国民航局规定的民用航空器,为实现用户需求而开展的除载客类、载人类、载货类、培训类以外的其他经营性飞行服务活动。主要包括:城市消防、直升机机外载荷飞行、人工影响天气、航空探矿、航空摄影、海洋监测、渔业飞行、空中巡查、电力作业、航空喷洒(撒)、空中拍照、空中广告、科学实验、气象探测、表演飞行、航空器出租飞行、航空器代管飞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