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二章 企业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2001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企业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申请人自获准筹建之日起,两年内未能如期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即丧失筹建资格。 丧失筹建资格的,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两年内不再受理原申请人的申请。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