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用机场管理规定(2024年) 第五章 通用机场管理规定(202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安全和运营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机场运营人负责通用机场的安全和运营管理及机场安全、运行、服务的组织协调,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与驻场单位签订有关机场运营的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五十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与驻场单位及相关通用航空企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相互提供必要的生产运营信息。 第五十一条 A类通用机场运营人、相关驻场单位应当建立定期安全运营培训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第五十二条 A类通用机场运营人应当加强机场飞行场地巡视检查和维护管理,确保飞行场地在机场运行时处于适用状态。采用铺筑面道面的A类跑道型机场在湿和污染跑道状况下运行的,机场运… 第五十三条 A类通用机场运营人应当加强目视助航设施巡视检查和维护管理,以保障目视助航设施在机场运行时处于适用状态。 第五十四条 A类通用机场运营人应当加强机坪(停泊区)运行管理,制定航空器停放方案,确保机坪(停泊区)运行安全有序。 第五十五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的要求制作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并动态更新,报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五十六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配合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确定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第五十七条 A类通用机场运营人应当根据机场内及临近地区鸟类及动物活动情况,制定必要的鸟击及动物侵入防范措施。 第五十八条 A类通用机场内开展施工的,机场运营人应当制定风险管控方案,以保障航空器运行安全。 第五十九条 A类通用机场运营人应当具备必要的机场应急救援能力,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应急设施、设备及人员,并结合机场实际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第六十条 A类通用机场运营人应当建立机场检查、维护等各项工作的记录制度。 第六十一条 鼓励B类通用机场运营人建立飞行场地、目视助航设施、机坪(停泊区)运行、鸟击防范等管理制度及工作记录台账,以保障相关设施设备在机场运行时处于适用状态。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