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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机场管理规定(2024年) 第一节

第四章 名称、使用许可及备案管理

第一节 名称

第二十六条 通用机场的命名、更名应当符合《地名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通用机场名称应当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应当以确定机场具体地理位置并区别于其他机场为准则,一般由机场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组成,分为一级专名和二级专名。通名应当为… 第二十八条 通用机场的一级专名应当与机场所在地的市、州、盟、县、区、旗的名称相一致;二级专名通常使用机场所在地的市、县、区、旗、乡、镇、街道、村的名称,机场确实不在乡镇或者… 第二十九条 通用机场的更名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第三十条 通用机场命名或者更名的办理程序另行规定。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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