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第四章 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和执行 第四十一条 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和执行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拒绝接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第三方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并说明情况,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其单位或者住所,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