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十条 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第十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十条 当事人进行口头陈述和申辩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笔录。通信主管部门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经复核能够成立的,应当采纳。 通信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