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5年) 第二章 短信息服务规范 第七条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5年) 第七条 第二章 短信息服务规范 第七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准确记录接入其网络的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接入代码和接入地点等信息。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