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5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5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利用互联网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通信终端用户提供文字、数据、声音、图像等具有短信息特征的信息递送类服务,参照本规定执行。依法需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