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5年) 第三章 商业性短信息管理 第十九条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5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商业性短信息管理 第十九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用于发送业务管理和服务类短信息的端口,不得用于发送商业性短信息。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