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5年) 第二章 短信息服务规范 第十六条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5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短信息服务规范 第十六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内容的短信息。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14)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