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5年) 第二章 短信息服务规范 第十条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5年) 第十条 第二章 短信息服务规范 第十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发送短信息,应当将发送端电话号码或者代码一并发送,不得发送缺少发送端电话号码或者代码的短信息,不得发送含有虚假、冒用的发送端电话号码或者代码的短信息。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