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四章 投标 第二十六条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投标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