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8年) 第五章 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8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所规定的表格式样,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制作,并根据需要调整。 第三十四条 抢险救灾通信建设工程和涉密通信建设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19日公布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原信息产业部令第1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