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8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通过质监管理平台提交《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通信质量监督机构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当重点对基本建设程序、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竣工验收资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建设单位改正后,应当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