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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8年) 第二章

第二章 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部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以下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条 省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以下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健全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制度,加强对质量监督人员的管理,建立与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第十二条 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可以聘请通信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定期汇总、整理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情况并报送电信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和质量监督人员名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名录。 第十五条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通信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对其考核。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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