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通信工程的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受其委托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其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未按照本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未按照本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未按照本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未按照本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