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招标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技术要求和资金来源;

招标项目的实施或者交货时间和地点要求;

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时间。

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