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退耕还林条例(2016年) 第五章 其他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 退耕还林条例(2016年) 第四十八条 第五章 其他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 退耕土地还林后的承包经营权期限可以延长到70年。承包经营权到期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承包。 退耕还林土地和荒山荒地造林后的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转让。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