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退耕还林条例(2016年) 第三章 造林、管护与检查验收 第二十五条 退耕还林条例(2016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造林、管护与检查验收 第二十五条 退耕还林需要的种苗,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组织集中采购,也可以由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集中采购的,应当征求退耕还林者的意见,并采用公开竞价方式,签订书面合同,超过国家种苗造林补助费标准的,不得向退耕还林者强行收取超出部分的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退耕还林者指定种苗供应商。 禁止垄断经营种苗和哄抬种苗价格。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