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退耕还林条例(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退耕还林条例(2016年) 第十一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破坏退耕还林的行为。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