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退耕还林条例(2002年)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退耕还林条例(2002年) 第六十三条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已垦草场退耕还草和天然草场恢复与建设的具体实施,依照草原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依照水土保持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 第七章 目录 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