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退耕还林条例(2002年) 第四章 资金和粮食补助 第四十五条 退耕还林条例(2002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章 资金和粮食补助 第四十五条 退耕还林所需前期工作和科技支撑等费用,国家按照退耕还林基本建设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根据工程情况在年度计划中安排。 退耕还林地方所需检查验收、兑付等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有关部门所需核查等费用,由中央财政承担。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