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退耕还林条例(2002年) 第三章 造林、管护与检查验收 第三十二条 退耕还林条例(2002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造林、管护与检查验收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技术推广单位或者技术人员,为退耕还林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