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 第四章 保险关系的接续 第四十四条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章 保险关系的接续 第四十四条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 第四章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