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 第三章 安置 第三节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 第三节 第三章 安置 第三节 退休与供养 第四十一条 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第四十二条 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第四十三条 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