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 第三章 安置 第二节 安排工作 第三十九条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章 安置 第二节 安排工作 第三十九条 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 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