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 第二章 移交和接收 第十条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 第十条 第二章 移交和接收 第十条 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