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 第一章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 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第四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条 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条 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