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荣誉标识使用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健全完善与网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军队有关单位的协同配合机制,做到信息联通、问题联处,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