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条例(2026年) 第五章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条例(202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 其他负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有关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 退役军人弄虚作假骗取相关待遇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取消待遇,追缴非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