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条例(2026年) 第四章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条例(202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创业扶持 第三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有意愿的退役军人创业,带动更多就业。 第三十六条 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 第三十七条 退役军人创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贷款贴息等融资优惠政策。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或者与社会共建的创业基地(园区)等可以通过开辟专区等形式,优先为退役军人创业提供服务。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引导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退役军人参加创业培训。 第四十条 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设立的政务服务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等应当设置退役军人窗口或者绿色通道,为退役军人创业提供登记注册、税费办理、补贴申领等服务… 第四十一条 鼓励退役军人围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以及国家重点扶持领域创业创新。支持退役军人创办的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引导退役军人用好各项创业扶持优惠政策。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