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条例(2026年) 第二章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条例(202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教育培训 第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对退役军人的教育培训,帮助退役军人完善知识结构,提高思想政治水平、职业技能水平和综合职业素养,提升就业创业能力。 第十条 国家鼓励退役军人接受学历教育,提升学历层次,增强就业创业发展潜力。 第十一条 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现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本校其他专… 第十二条 退役军人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政策。 第十三条 鼓励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等针对退役军人特点,优化人才培养方案。 第十四条 退役军人培训工作应当以提高就业质量为导向,紧密围绕社会需求,适应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趋势,为退役军人提供有特色、精细化、针对性强的培训服务。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根据驻地部队需要,协助开展职业技能储备培训和离队前教育。 第十六条 军人退出现役后,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负责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的部门应当区分不同安置方式的退役军人,组织适应性培训。培训应当使用适合退役军人特点的教材,培训时长… 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按照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等相应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原则上在安置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经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在安置地以外地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结束并经安置地人民政… 第十九条 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明确总体计划、管理机制、发展方向等,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布职业技能培… 第二十条 承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学员参加职业能力评价,推荐就业岗位。 第二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承训机构加强动态管理,建立以学员满意度、职业技能评价、培训后就业情况等为主要指标的培训质量评价标准,定期对培训质量… 第二十二条 鼓励公共实训基地主动承接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项目,面向退役军人就业需求和市场需求设置有针对性的培训课程。 第二十三条 国家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将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纳入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和组织实施体系。 第二十四条 发挥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等教学资源优势,加强校内培训服务,支持退役军人学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经考试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 第二十五条 退役军人服现役期间取得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其退出现役后从事相应职业(工种)的合法凭证,在全国范围内通用。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