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2024年) 第三章 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安置方式 第四节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2024年) 第四节 第三章 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安置方式 第四节 退休与供养 第三十六条 中级以上军士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 退出现役时年满55周岁的; (二) 服现役满30年的; (三) 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四) 患有严重疾病且经医学鉴定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第三十七条 退休军士移交政府安置服务管理工作,参照退休军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军士和义务兵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军士,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 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 (三) 目录 第三十六条